农村宅基地纠纷 — 法律解读
来源: | 作者:pmo53f32a | 发布时间: 2023-12-08 | 179 次浏览 | 分享到:
01、引言:
当前,农村户籍青年仍为城市新居民主力军,其中许多人仍是农村户口,家乡的房屋、土地、宅基地和自留地是家庭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要性不言而喻。土地权益纠纷时常引发村民间矛盾乃至大打出手,土地权益纠纷成为影响农村稳定和谐的重要因素。今天笔者将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02、基本案情:
小吕与小芳均系同村村民,双方宅基地相邻。2015年,小吕在城市里挣了些钱,准备给老家的旧房重新翻修一下,拆除旧房建造新房时,双方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纠纷。小芳就涉案宅基地向镇政府提出土地确权申请,镇政府作出土地处理决定,将涉案宅基地确认给小芳管理使用。小吕不服,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维持了被诉土地的处理决定。小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小吕再次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小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认为,小吕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予以维持。
03、法院裁判:
小吕申请再审称:(一)其持有的是县政府颁发的《集体用地建设使用证》,当事人因宅基地边界问题引起纠纷,镇政府不具有处理本纠纷的主体资格。(二)镇政府在其管理使用的土地上分割出面积1.24平方米确权给吕某芳管理使用,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省高院认为:(一)关于镇政府的职权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双方因宅基边界发生纠纷,该纠纷系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镇政府作为乡级人民政府,有权对该纠纷作出确权处理。
(二)关于争议土地的归属及处理决定、复议决定问题。
1、小芳的宅基由小芳父亲的原宅基地南北两块组成,北块宅基有县政府颁发的《集体用地建设使用证》。该事实有镇政府工作人员的现场勘验笔录、《集体用地建设使用证》和1987年小芳父亲与他人的书面换地合同书等为证,可以认定。
2、小吕的宅基地由其伯父的原宅基与其原宅基东西两块组成,西块宅基有县政府颁发的《集体用地建设使用证》。小吕的宅基经现场勘测多0.33米。该事实有镇政府工作人员的现场勘验笔录、《集体用地建设使用证》和村委工作手册复印件等为证,可以认定。
3、位于小芳宅基内,小吕院墙外处有棵榆树根。小吕拆除旧房建造新房时,榆树根的一小部分被小吕所建新墙占压。该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镇政府工作人员的现场勘验笔录、村委会计吕某勤及吕某品的证言等证据在卷为据,可以认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镇政府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勘测后,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该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结果正确。
04、法律解读:
本案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谓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并以使用居住的一种物权。
在现实生活中,“农村宅基地能否直接继承?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大家是否清楚呢,首先,要分为两种情况。其一,若宅基地上尚未建有房屋,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被单独继承;其二,若宅基地上已经建有房屋,基于“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发生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因与特定社会身份相关,具有专属性,只能由特定的民事当事人享有。但是,若宅基地上已经建有房屋,该房屋属于村民所有,法律并未限制地上房屋的继承。
2020年,自然资源部等多部门联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明确答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因土地权益发生争议时,笔者建议可以采用以下三种解决的办法:
1.争议发生后先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邀请村委会和村里德高望重之人进行主持,达成调解协议。
2.当事人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由人民政府处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办并以人民政府的名义出具处理决定书。一般要列明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争议事实和双方的要求、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处理决定;不服处理决定的期限。
3.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的土地的权益的归属需要先由有关人民政府确认的,人民政府的处理是提起有关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如果没有经过这个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要注意!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权限在政府,如果当事人未取得宅基地权属证明,应先向政府申请确权,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排除妨害。如果双方都有宅基地权属证明,但是权属证明记载的边界不清、甚至不明,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因排除妨害、相邻关系产生的纠纷,亦应当先由政府确定宅基地边界。如果一方取得宅基地权属证明且记载清楚,另一方在其宅基地范围内放置杂物、建房等影响其正常使用,就是明显的侵权行为,双方协商不成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05、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6、作者介绍:
赵超越,中共党员,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法学学士。专注于民商事案件、擅长物权纠纷、合同争议、劳动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损害赔偿以及刑事等领域。专业能力扎实,秉承以人为本、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
座右铭:没有小案子,只有小律师。